假借招工之名疯狂抢劫17次

时间:20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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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假借招工之名疯狂抢劫17次   9被告人一审获有期徒刑3到7年不等   晶报讯(记者吴欣通讯员卢为厚)租下厂房、宿舍后,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诈骗应聘者饭卡费、健康证办理费等钱财,或将应聘者诱骗到宿舍直接抢劫。 近日,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特大招工诈骗抢劫团伙案,杨成等9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据悉,杨成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组织十分严密,分工明确。他们在平湖闹市区以几千元的租金租了一间厂房后,并租下平湖街道荔园街的住房作为宿舍。   2005年4月至7月间,以张军(另案处理)等为首的四川籍犯罪团伙,利用该厂作为犯罪工具,在罗湖、福田、南山以及龙岗区布吉人才市场等处的职介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然后在附近设立“招工点”,诱骗打工者前往应聘。   随后,他们安排谢平、李治国到龙岗区平湖街道南城百货等处将应聘者带到俊成加工厂内,由彭勇、刘坪等以“经理”的身份接待,并以收取饭卡费、健康证办理费、住宿费等名义,骗取应聘者的财物。   赵小勇等人则负责将应聘者带到平湖荔园街的“宿舍”,由在宿舍内守候的杨成、何超、刘正刚、彭红涛等以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不敢要回被诈骗的财物,并威胁不许报案,随后将应聘者赶出工厂。   据查,杨成等人以上述手段作案达17次,非法所得人民币13890元。2005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本案中,9被告不仅直接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采用威胁手段,制造恐怖心理,迫使被害人不能要回已被骗取的财物,应定性为抢劫行为。虽然各被告人角色不同,分工不同,但从整个团伙犯罪的过程来看,各被告人的个人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整个犯罪的一部分,不应分割成诈骗行为和抢劫行为而分别定罪,而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抢劫罪论处。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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