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

2023年东莞市残疾人雇佣和残保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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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3年缴纳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3年的残保金依据2022年全年平均员工人数和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2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东莞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东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3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东莞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东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东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东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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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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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粤财社〔2017〕51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分档征收残保金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应缴纳的残保金享受10%优惠;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但低于1.5%,还应缴纳的残保金享受50%优惠。

四、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申报年审期内,向税务申报所在区残联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本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 - 11月31日

申报内容:2022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申报,在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审核”,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并选择东莞市所在区登录申报。

     上门申报,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一>《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和《用人单位残疾职工登记表》。

     <三>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医保缴费证明。

     <四>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劳务派遣协议(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有安排残疾军人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员工的认定: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年审申报时,用人单位须在申报表中承诺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均已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属已协商一致的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所填报的缴纳社会保险时段、发放工资金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均为真实、准确,如有虚报、谎报,愿承担相应的和衍生的法律责任。

     <3>多岗位就业认定。对于不同用人单位在同年度相同月份重复申报同一个残疾人就业的核定,为保障和维护用人单位及残疾人基本权益,在申报年审时,年审系统只认定第一家年审单位,对第二家用人单位同年度相同月份重复申报同一残疾人信息,年审系统自动拦截。

     <4>劳务派遣就业认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如实填报残疾人员工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东莞市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东莞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网上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咨询电话12366

6 下载专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残联厅函〔2022〕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6号

东莞市企业残保金减免代办咨询

电话: 400-112-1122,13911595711(周一至周日00: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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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1名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就业一年,可减免企业66.6667名员工的全年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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