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

2024年南京市残疾人雇佣和残保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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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政府令【2023】1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贯彻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2017〕298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5年缴纳202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1>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2024年征收比例(4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规定,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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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人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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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苏财综[2017]2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的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在网上申报或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窗口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且残疾人实际在岗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3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年审:用人单位登录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进行网上申报

     窗口年审,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一>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或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

     <三>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医保缴费证明。

     <四>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劳务派遣协议(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南京市用人单位应当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6 注意事项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3>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7 下载专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残联厅函〔2022〕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6号

南京市企业残保金减免代办咨询

电话: 400-112-1122,13911595711(周一至周日00: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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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1名一级或二级残疾人员工12个月,可减免企业133.33名员工全年残保金;雇用1名一级或二级残疾人员工1个月,可减免企业11.1名员工全年残保金。

2、代办雇用1名三级或四级残疾人,服务费500元/人/月

雇用1名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就业一年,可减免企业66.67名员工的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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