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

2019年镇江市残疾人雇佣和残保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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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的有关规定,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19年缴纳2018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1>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2019年征收比例(4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镇江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镇江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规定,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8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镇江市社会平均工资为镇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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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苏财综[2017]2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所有年审单位统一参加网上年审,网上年审网址为: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用户名:企业的纳税人识别码(默认)或者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当首次登陆后与手机号绑定,手机号也可以作为登陆账号)。初始登录密码:11111,用人单位登录后请自行修改密码。具体操作说明可以在年审网络首页下载使用手册。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年审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且残疾人实际在岗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审时间:2019年4月30日前

年审内容:2018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年审上传材料:

     <1>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表》。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复印件。

     <3>上年度与残疾职工签定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

     <4>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个人对账单)原件;及残疾职工的劳动保险号,需标明社保缴纳的起止日期。

     <5>上年度发放残疾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原件。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镇江市用人单位应当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镇江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6 注意事项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对既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在“信用镇江”平台进行公示,并由县级以上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7 下载专区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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