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

2019年苏州市残疾人雇佣和残保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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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17〕30号)的有关规定,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19年缴纳2018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1>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2019年征收比例(40%姑苏区、高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规定,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8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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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苏财综[2017]2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持规定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街道办事处)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上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且残疾人实际在岗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2019年5月31日前

申报内容:2018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表》。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复印件。

     <4>2018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从业残疾职工2018年全年收入明细。

     <6>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苏州市用人单位应当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苏州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6 注意事项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对既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在“信用苏州”平台进行公示,并由县级以上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采取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例如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 或伪造残疾人证、伤残军人证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并按《苏州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该单位纳入失信“黑榜”,向社会公布。

7 下载专区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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