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规〔2018〕12号)

2023年青岛市残疾人雇佣和残保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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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关于落实鲁残联函【2022】18号文件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22〕1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3年缴纳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3年的残保金依据2022年全年平均员工人数和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2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青岛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3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青岛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所派遣残疾人员工须为山东省户籍,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为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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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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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国家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青财规〔2018〕12号《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3月1日-10月31日,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跳转到“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或者访问“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在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跳转到系统申报页面后使用法人用户登录。或者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点击“政务服务”栏目,在搜索框内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或“联网认证”进行检索,在结果内容中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可办区域“青岛市”(用人单位所属区划为登录系统后维护),在弹出页面中点击“立即办理”,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用人单位业务办理时,增加“当月工资收入于次月进行个税申报”勾选框(例如1月份发放的工资,在个税申报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月的情况请勾选)。以申报1月份为例,勾选后系统将使用2月的工资信息与1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校验。也可携带申报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办理。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2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现场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三>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四>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

     注:材料二至五,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时需提供。

     <六>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七>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残疾人劳务派遣情况时需提供)。

审核结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认定情况通知书》,企业持其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2022年1月起按月计算残保金,未安置残疾人的月份,不能减免当月的残保金;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所派遣残疾人员工须为山东省户籍,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青岛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咨询电话:12366

6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7 下载专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残联厅函〔2022〕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6号

青岛市企业残保金减免代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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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办雇用1名三级或四级残疾人,管理服务费500元/月/人

雇用1名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就业一年,可减免企业66.6667名员工的全年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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