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税〔2015〕41号)

2023年福州市残疾人雇佣和残保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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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服务指南》(2023年)、、《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3年缴纳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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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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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闽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6%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损失,且持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于5月份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请咨询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于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 - 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2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跨省通办”专区(https://zwfw.fujian.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查看当地办事指南或在线办理。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窗口和快递申请申报材料:

     <一>《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2份,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证件信息时需提供)。

     <四>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五>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六>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七>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八>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福州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咨询电话;12366。

6 下载专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残联厅函〔2022〕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6号

福州市企业残保金减免代办咨询

电话: 400-112-1122,13911595711(周一至周日00: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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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残保金减免政策咨询;

企业残保金减免解决方案;

企业残保金减免操作优化实施;

企业残保金减免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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